引进辨诉交易,焉能因噎废食?

发布时间:2012-05-06 00:00:00


   王某与孟某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某及同伙将被害人王某打成重伤。案发后因部分案犯逃脱而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后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这是我国首例辨诉交易案,我认为辨诉交易进入我国既有必要又有可能,不能因噎废食。

   所谓“辨诉交易”即对抗式审判开始前,控辩双方进行协商,检察官以降低指控强度或要求法官减轻处罚,换取被告作有罪答辩,从而放弃正式法庭审判的权利,而法官据此直接对被告定罪处刑的特别审判程序。我国一直实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对与司法机关合作,主动交待罪行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奖励,这与辩诉交易的精神是一致的。从本案取得的被告人不上诉、受害人满意、检察院不抗诉、法院大大提高了效率的良好后果看,诉辩交易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符合公正审判、提高效率的时代精神。

   刑事诉讼效率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在我国引入辨诉交易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司法投入不足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获得解决,我们能做的只是如何合理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而辩诉交易则使我们降低了简单案件的诉讼成本,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办好大案要案,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换取诉讼效益最大化,并相对缓解司法资源匮乏的问题。

   但也要注意在一定情况下,效率与司法公正必然发生矛盾。我们应当明确: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公正处于首要地位。因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而这种目的的达到就体现为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只有在正义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能提高诉讼效率;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不能妨碍公正价值的实现。因此,对于辨诉交易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适合辨诉交易。 因此,就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的内在关系而言,辩诉交易制度的存在自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在特定的情形下,把诉讼效率放在优先的地位,更能在整体上体现法律正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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