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滨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赵某与被告卢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4年4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男孩,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因琐事吵架,2007年,双方吵架后,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且地址不祥。双方分居时间已6年有余。由于被告长期在外,一直杳无音信,原告因此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绥滨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然共同生活20多年,但感情也仅一般,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以致夫妻之间感情存在裂痕。尤其是2007年,双方再次争吵后,被告遂外出打工,从此不与家庭联系,分居达6年之久,双方未尽夫妻义务,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