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本院人民陪审员的选拔、管理和教育,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监督法官、促进公正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依据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采取分项考核,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 加强人民陪审员政治业务素质学习和培训,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人民陪审员定期参加法院组织的集中培训。(10分)
第四条 遵守工作纪律,提倡团结协作精神,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作风扎实。(10分)
第五条 坚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遵守党纪国法,坚持廉洁自律,反对腐败,不断提高办案效率,提高办案质量,树立公正形象,提高办案公信力。(10分)
第六条 遵守审判纪律,端正审判作风,严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10分)
第七条 积极参加案件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在接到参与审理案件的通知后,安排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诿,并做好庭前准备工作。(10分)
第八条 能有效掌握并控制庭审节奏,熟练驾驭庭审。(10分)
第九条 根据法院收结案情况,从每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审理数上进行量化考核。(40分)
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满分100分,80分以上为优秀,60分—80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采取个人总结、检查相关工作数量和质量的方法,综合评价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通过干警和人民陪审员代表民主测评、推荐,领导小组考核,并报经院党组决定。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反馈到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对于考核优秀的人民陪审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