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法院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04 16:36:14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审判工作和改进工作作风,制定如下公开制度:  (一)对内公开制度:

1、上级法院、县委、政府、人大的决定、决议或指示以及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部署,向全院干警公开。

2、本院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修改和废除公开。

3、单位干部的调入、选拔、考核、奖惩,经一定的公开程序、院党组会议讨论后公开。       4、基本建设、物资装备、工资福利、重大财政开支等情况公开。

5、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公开,每位班子成员每年要向全院干警报告一次自身党风廉政情况。

6、各项规章制度公开。

(二)对外公开制度:

1、法院及各庭室的职责、性质、任务公开。

2、立案公开。将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与标准,特别是诉讼费的收费办法公开。

3、审判公开。除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对所有案件都要做到公开审理,并在开庭3日以前向社会公面开庭的时间、地点、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等信息内容。

4、宣判公开。

5、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开。

6、廉政制度公开。包括中政委的四条禁令、最高院的“五个严禁”及上级法院制定的“五不准”、“禁酒令”等。

7、举报电话公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结果公开。

8、特殊事项公开。对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将我院采取的十项服务承诺公开,便于群众监督。

(三)法院信息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涉及当事人财务账目、银行账号和其他重要商业秘密的材料(以及当事人提交材料时申请保密的,或者法院认为确实不宜公开的材料为限);\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属于法院工作秘密的;

5、诉讼案卷副卷内的所有材料;行政诉讼卷宗中行政单位提交的确实不宜公开的材料;        6、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法院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四)本院各庭室及其干警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6、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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