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11-20 09:40:01




    为进一步增强司法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绥滨法院2017年11月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关于刑事案件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审查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接收案卷不一定是立案。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宜在移送案卷7日后视为法院立案。

    二、关于调查评估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居住地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2、对于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件,为避免超审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前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

    三、关于适用强制措施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妥善适用强制措施,保证案件顺利审判。对于有逃跑、窜供、不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不可能判处缓刑、管制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有保证金保证的,应当责令被告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个人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四、关于执行。

     1、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人民法院找不到罪犯时,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部门找到罪犯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

    2、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绥滨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加强司法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全力打造“阳光法院”,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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