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执行干警队伍管理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执行干警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执行工作实际,结合执行岗位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执行人员交流轮岗,是最高法院加强执行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干警开拓视野、积累各方面的法律知识、锻造多方面的能力与经验,培养一批执行复合型人才,有利于提升执行工作水平,促进廉政建设,防范管理风险或法律风险。
第二条 交流轮岗的原则是:
1、符合执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2、优化人才结构,充分发挥人才效用;
3、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4、促进廉政建设。
第三条 交流轮岗到执行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为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干警。但中层主要负责人和确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干警,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第四条 法官原则上在执行裁决岗位进行交流轮岗,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员岗位进行交流轮岗,对专业性强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进行交流。
第五条 在执行岗位的人员因违反执行工作纪律或其他规定被追究,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原则上应交流到非执行岗位。
第六条 交流轮岗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交流轮岗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干警总数的20%左右。
第七条 交流轮岗对象由执行局局长提出人选意见,经报主管院长审核,报院党组批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