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执行信访案件管理,提高接待质量,规范执行信访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法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由执行局长主管执行信访工作,由执行局干警负责执行信访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执行信访接待分为来信处理、来函处理、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接待人员对所有来信、来函、来电、来访都要根据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逐项进行登记、统一建档。
第三条 接待人员对来信、来函、来电、来访进行登记后,根据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能够自行处理的,即自行处理;对重大、疑难或集体上访案件,应当请示局长,由局长处理。
第四条 执行信访接待人员对领导批转的执行上访案件,应当按照领导签批的意见和要求进行督办,并将来信、来函的复制件转交承办人,承办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执行局长。
第五条、各承办庭人在接到执行局督办电话或督办函后,未按要求上报处理结果或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执行局应当责令承办人到执行局长处说明情况并补报有关材料。
第六条 执行信访接待人员在接待处理过程中,根据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发现有违法执行情况的,应当向主管院长、局长进行汇报,主管院长或局长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执行立案监督。
第七条 执行信访接待人员对上访人到中院上访三次、到省级院上访二次、到京上访一次的信访案件,应当根据上访人的上访情况,向主管院长或局长建议是否确定为执行上访老户案件。
第八条 执行上访老户是指执行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或者已经执行结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经相关部门多次或多年接待,仍坚持上访的人员。执行上访老户由执行局进行确认。
第九条 对确定为执行上访老户的案件,执行局要建立执行上访老户卷宗。卷宗的内容包括:执行申诉状、历次审判文书、执行文书、接待笔录、领导包案情况、审查处理材料和审查结论等。
第十条 对确定为执行上访老户的案件,应当指定专门执行法官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判情况和结果、执行情况和结果、上访人的上访时间、地点、方式、上访理由、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审查报告写出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意见一致的,报局长审批。意见不一致的或案件重大、疑难的以及局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经合议庭或审委会研究认为上访人申诉有理的,应当启动执行督办程序;无理的由局长、主管副院长或合议庭采用集体谈话的方式向上访人宣布审查结论,并负责对该结论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谈话后由承办人草拟案件专报,经局长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报上级院主管部门、同级党委政法委、信访办备案。
第十三条 对拒不接受审查确认结论仍继续违法缠访的,依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信访申诉案件的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四条 执行局每季度对执行信访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并根据汇总情况,对按要求办理的各庭予以通报表扬;对不按要求处理的或处理不及时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作为年未目标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