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有一种难题叫做“执行难”。
“执行不能”≠“执行难”!
申请人郭永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422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9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共计196,047.68元(本案的起因是王成的儿子王家宝将申请人伤害,因王家宝当时未成年,所以判决由法定代理人王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依法受理后,向申请人了解情况,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法官也多方了解,被执行人夫妻离异,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经多方查找,终于在2017年末找到被执行人,但当时被执行人双侧股骨头坏死,日常生活还要靠年迈的父母给料理、服侍。但申请人不依不饶,我院干警无奈要对其进行司法拘留,但体检后,被执行人的身体根本无法予以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所以本案确实因被执行人的客观条件而“执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