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 司法警察基础理论
一 司法警察概论
(一)司法警察的概念、性质、地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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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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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司法警察的基本知识,树立对司法警察的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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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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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警察的概念
2.司法警察的性质
3.司法警察的地位
4.司法警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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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警察的职责、权限及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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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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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司法警察自身的职责、权限和任务,提高文明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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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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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警察的职责
2.司法警察的权限
3.司法警察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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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押解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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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押解基本知识,熟悉各类押解实施方法,提高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置能力,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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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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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押解的概念、特点及任务
2.押解人员的职责
3.押解的种类和方式
4.押解的动作要领及注意事项
5.押解警力配备原则、数量和方法
6.押解勤务的组织实施
(1)押解勤务的组织程序
(2)出发前的组织实施方法
(3)押解途中的组织实施方法
(4)到达指定地点的押解实施方法
(5)押解被告人进入法庭的实施方法
7.押解勤务中的情况处置
(1)押解勤务中情况处置的基本原则
(2)押解勤务中的一般情况处置方法
(3)押解勤务中的特殊情况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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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看管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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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看管基本知识,熟悉看管实施方法,提高防范意外事件的能力,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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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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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管的概念、特点和任务
2.看管人员职责
3.看管警力配备原则、数量和方法
4.看管勤务的组织实施
(1)制定看管勤务方案
(2)确定看管场所
(3)看管警力配备
(4)看管勤务的具体实施方法
(5)看管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5.看管勤务中的情况处置
(1)看管勤务中情况处置原则
(2)看管勤务中的情况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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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值庭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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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值庭的基本知识,熟悉值庭的动作要领,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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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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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值庭的概念、任务及特点
2.值庭范围及动作要领
3.值庭人员职责
4.值庭的组织实施
(1)值庭前的准备工作
(2)值庭的警力配备
(3)值庭的要求
(4)值庭的实施方法
5.值庭中的情况处置
(1)值庭中的情况处置原则
(2)值庭中的一般情况处置方法
(3)值庭中的特殊情况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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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安全检查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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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安全检查的基本知识,熟悉安全检查器材的使用以及安全检查的实施方法,保证安全检查操作的规范性,掌握安全检查中发生的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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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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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检查的概念、特点及任务
2.安全检查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3.安全检查人员的配备和职责
4.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
(1)安全检查的警力配备
(2)安全检查的要求
(3)安全检查的实施方法
5.安全检查中的情况处置
(1)安全检查的一般情况处置方法
(2)安全检查中的特殊情况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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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送达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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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送达的基本知识,了解送达法律文书的种类,明确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和法律文书送达的区域,掌握送达的方式,确保送达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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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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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达的概念及方式
2.送达法律文书的种类、范围及区域
3.送达的组织与实施
(1)送达勤务的组织程序
(2)送达勤务的实施方法
(3)送达勤务中应注意的事项
4.送达勤务中的情况处置
(1)送达勤务中的情况处置原则
(2)送达勤务中的情况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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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参与执行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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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参与执行的相关知识,明确参与执行的内容,提高对参与执行中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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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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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执行的概念及意义
2.参与执行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3.参与执行的内容及任务
4.参与执行勤务的组织与实施
5.参与执行勤务中的情况处置
(1)参与执行勤务中的情况处置原则
(2)参与执行勤务中对一般情况的处置方法
(3)参与执行勤务中对特殊情况的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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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强制措施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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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熟悉采用强制措施的原则、组织程序及内容,明确采用强制措施的重大意义,掌握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方法,学会采用强制措施过程中对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的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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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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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措施的概念及采用强制措施的
2.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3.采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4.采用强制措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5.强制措施的实施方法
6.强制措施实施中的情况处置
(1)采用强制措施中的情况处置原则
(2)采用强制措施过程中对一般情况的处置方法
(3)采用强制措施过程中对特殊情况的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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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 队列训练的组织与指挥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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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基本队列动作,培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组织纪律性和行动迅速、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养成姿态端正、警容严整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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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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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正、稍息、跨立
2.停止间转法
3.行进与立定
4.步法变换
5.行进间转法
6.坐下、蹲下、起立
7.脱帽、戴帽、夹帽
8.敬礼
9.整理着装
10.操枪、提枪、端枪(选训)
11.班的基本队形
12.集合、离散
13.整齐、报数
14.单个警员出、入列
15.行进与停止
16.队形变换
17.方向变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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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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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容严整,着装整齐;
2.姿态端正,精神振奋;
3.动作准确、熟练;
4.作风严谨,遵守队列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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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 安检理论与实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五条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第八条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一)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第十条对人身的安全检查:
(一)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
(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
第十一条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一)配有X射线探测设备的法院,应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探测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
(二)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
(三)对包(袋)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注意妥善放置;
(四)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第十二条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有擅离岗位、懈怠、渎职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