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司法服务大走访大调研”活动要求,我院根据涉农案件的审理情况,通过调研,对法院涉农审判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院开展涉农审判、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绥滨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主动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优化服务,涉农审判工作呈现出较好态势。
(一)更新惠农司法理念,深入指导涉农审判
针对涉农纠纷的特点, 印发相关文件,为涉及土地、农民工权益等案件提供优质服务。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为主导,在具体办案中突出调解优先,深入开展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中调解、执行调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维护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巩固农村发展成果
1.坚决打击涉农刑事犯罪。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处严重影响农村治安秩序、破坏农业生产和农业资源等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农业生产健康发展。从宽处理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内部矛盾所激化的犯罪,加大和解、调解力度,尽可能地挽回农民群众的损失和修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依法审理、着力调解涉农民商事案件。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对改变土地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或损害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依法确认无效,规范土地流转。妥善处理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保护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外嫁女、大学生等人群的合法权益。加大农村婚姻纠纷、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普通民商事纠纷的调解力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3.持续破解涉农案件“执行难”。去年,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结了一批积案和重点案件,针对涉农案件被执行人难觅、被执行财产难寻、强制执行难等特点,创新执行方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实现。
4.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引发的涉农纠纷。一是依法审理农村金融机构债务纠纷、民间借贷和担保纠纷,维护农村金融安全,规范农村金融秩序。二是处理好因企业裁员、减薪、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导企业与农民工共渡难关。三是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发生的纠纷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建立健全便民机制,提高服务农村发展水平
1.全面推行各项便民措施。针对涉农审判的特点,不断创新完善利民便民举措。采取上门(电话)立案、预约办案、电话(网络)调解、巡回审理、简化程序、说法释理等方式,及时、便捷处理农民群众的各种诉求。在村一级设立诉讼联系点,在未设法庭的乡镇设立巡回审判庭,建立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庭、村级诉讼联系点三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路。
2.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追索扶养费、赡养费、劳动报酬等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依法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措施。
(四)拓展民意沟通渠道,打造特色民主法治平台
1.加强与基层政权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联动协作。注重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主动吸收基层政权组织和村民自治力量参与调解纠纷,促进和谐。
2.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为推动人民陪审员更好参与审判工作,各级法院加强对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加大农村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发挥他们在调处农村纠纷中的作用和优势。
3.做好涉农案件信访工作。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息诉稳控和申诉再审工作,努力减少和消除越级访、进京访、无序访等非理性现象。认真落实院长接访、信访工作责任制,推行领导包案制。
(五)夯实基层基础,加大司法保障力度
1.充实人员。近年来,争取补充了一批政法专项编制。招录既懂审判业务、又了解农村特点的法官充实到人民法庭,其中有的还是研究生学历。
2.加快“两庭”建设。加强对“两庭” 的建设,法庭已投入使用,审判综合大楼建设完成主体一楼建设,明年峻工。稳步推进基层信息化建设,完成了数字化法庭建设。
二、涉农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涉农审判、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
(一)新老涉农纠纷错综交织,情理法冲突依然尖锐
传统涉农纠纷居高不下。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邻权纠纷等传统涉农案件比重仍然较大,处理不好容易引发民转刑案件。新型涉农纠纷增多。如,随着城市发展、小城镇建设加快,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土地的经济价值不断攀升,由此引发的土地、山林权属、征地补偿等纠纷数量明显增加;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得到落实,许多外出务工农民希望重新进行农业耕作。涉农案件数量增加、审理难度加大,主要表现在:
一是有的法律规定存在空白或比较模糊。如,我国已经制定了《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涉及到对农村产权关系的规范,但都比较原则,审判实践中主要是运用法律原则和政策文件进行判决,势必造成同一类案件出现不同审判结果的情况。
二是乡规民俗与法律适用存在冲突。如,按照法律规定,外嫁女、入赘婿、离(再)婚女及其子女、无儿多女户等人群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是许多地方按照农村习俗,剥夺以上人群依法享有的权益;又如,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将耕地改作他用,但有的农民还是习惯于在耕地上建筑房屋。法院如果一判了之,容易引发新的矛盾,裁判也难以执行。
三是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传统涉农纠纷比重仍然较大,且呈增长趋势。这类案件当事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宿怨已久,容易走极端。
(一)司法救助基金缺口较大,司法人文关怀难以充分彰显
工作中需要救助的特困当事人较多、救助金额较大,现有资金水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司法救助基金没有建立。
(二)司法配套服务还不够完善,农民诉讼能力相对弱化
农民法律维权意识普遍不强,农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相对较弱。一些农民依法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在民商事活动中容易受到侵害,发生纠纷后,在诉讼中处于弱势。有关涉农案件的司法鉴定机构较少,鉴定费用较高,直接影响农民当事人举证。调研了解到,受传统思维观念,诉讼成本高、周期长,以及鉴定难、举证难、执行难等诸多因素影响,部分农民群众一定程度地存在“信访不信法”的现象。
三、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法院涉农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正确认识涉农纠纷的新情况,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涉农审判工作的责任和信心
近年来,涉农矛盾纠纷有了新的变化。一方面,传统涉农纠纷数量增多,且呈现群体性、易激化等新特点;另一方面,新型涉农纠纷案件不断涌现,涉农矛盾纠纷的新情况给法院涉农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院涉农审判只有适应新情况、新变化,迎难而上、积极应对,才会有新作为。要认清形势、把握全局,认识到涉农矛盾纠纷增加、审理难度加大有其必然性,从而作好长期应对的准备;要统筹安排、循序渐进,用发展的态度和方法解决涉农审判工作中人员不足、经费短缺等问题和困难;要深入调研,有效破解涉农审判中的难题;要强化责任、坚定信心,将司法为民理念、司法便民措施真正落实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二)改善司法服务,进一步提高农民法律素质
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巡回审理、以案释法、送法下乡等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权利;加强诉讼指导,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增强农民当事人举证意识,有效防范诉讼风险;尝试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对接,除继续推行缓、减、免诉讼费的有效措施外,还应与法律援助相对接,以提供免费的律师服务为目标,真正让有理无钱的农村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
(三)加强联动协作,进一步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引导农民当事人通过诉讼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纷争。着力强化“三调联动”机制建设,激发基层政权组织和农村自治组织的活力,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妥善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探索诉调对接机制,在自愿、依法的原则下,适时以法院调解书形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托涉农审判职能,做好法制宣传、矛盾排查、预防犯罪等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矛盾化解处置的建议。继续做好农村涉诉信访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