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务企业发展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3-07-07 11:23:31


    为适应经济发展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绥滨法院党组决定通过司法服务大走访大调研活动,总结审判工作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经验,制定法院服务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据此,调研组深入全县三个大企业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和有关建议报告如下:

一、基本认识与调研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而企业正是经济的活力之源。只有企业搞活,市场才能搞活;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进一步稳定。为企业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司法部门的职责所在。法院作为掌握司法权的国家审判机关,不能将审判工作与一方发展割裂开来,而应是做深做实司法延伸,以司法职能帮助政府作为、规范企业经营活动。法院主动提供司法服务与司法的被动性并不冲突。为经济发展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构建诚信规范的经济秩序,更好地发挥保障与服务作用,既是法院工作的应有之义,也是时势的必然要求。

绥滨法院以司法大走访活动为载体,选择我县虹光家电集团、北国啤酒、大世界商厦等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为对象,通过送法进企业、上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征询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了解其司法需求,对司法在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和功能进行重新观察,以期就法院工作服务企业发展提出具体意见。

在走访中,我们发现在民商事案件日趋增多的背景下,涉及我县代表性企业的案件数量变化不大,很多企业出现少诉甚至无诉现象。分析其原因,固然有企业基于成本考虑使诉讼率徘徊在较低水平等因素,但更多地是企业在防范法律风险方面所做的诸多努力。

二、才子集团防范法律风险的经验启示

总结企业防范纠纷、避免诉讼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不断健全、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确保企业规范、平稳运行,是企业防范纠纷、避免诉讼的基础

制定科学、周密而详尽的制度体系。从生产车间的岗位职责、流程说明图表、文件到公司经营的采购、营销、财会、审计、研发各环节,直至后勤保障的员工福利、奖励机制等,都制定了详尽、科学的规章制度,保障企业运行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建设企业诚信互利、人才培养机制,营造和谐、负责的企业内、外关系,是防范纠纷、规避诉讼的关键

1、对外,建立诚信互利的合作关系。在与公司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的关系中,以法律服务事务前移、建立规范的合同关系、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作、结算、还款事宜的方式维护、巩固诚信的合作关系。

2、对内,建立、健全、落实人才培养、考核机制,营造诚信的企业文化建设氛围。企业选人、用人的考核标准中提高了对人才诚信素质的要求,加快对企业“和谐、宽松、互爱”文化的建设。这些措施既维护了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又为人才培养考核提供可操作的规则。企业员工均能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各项规章为度开展业务,杜绝了吃、喝、要、卡不良现象的发生。

(三)打造人性化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感,是防范纠纷、规避诉讼的保障

1、人文关怀。将尊重员工、重视员工的需要和发展与企业战略融为一体,帮助每名员工设定出清晰的职业轨迹。关心员工的生活起居,组织丰富多彩的业余活动,为春运回家的员工购买火车票,为不回家过节的员工准备年夜饭,为员工建立“四金一险”制度等一系列做法,让每一名员工切身感受到无微不至的关怀,对企业产生强烈的归属感。

2、奖惩激励。包括薪酬的激励、适时的表扬鼓励以及合理设计人才发展的通道等。如奖励有创新的员工;评选优秀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并给予奖励。此外,每年都组织员工赴外地旅游。

(四)以主动协商的方式解决企业运营中不可避免的纠纷。

面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以和为贵,从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主动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协商而非仲裁或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实现了及时迅速化解纠纷和巩固加强合作关系的双重目的。

针对纠纷解决确实存在难题的情况,在企业经营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地退让,给予对方机会与余地,赢得合作方的尊敬,某种程度上也为企业日后的发展赢得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三、司法服务企业的对策及建议

通过以上总结及分析,我们将从诉前、诉中以及执行等环节改进工作,更好地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延伸司法职能,做实诉前服务

一是建立法院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机制。定期组织法官开展走访调研活动,指定法官挂钩联系企业,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倾听企业的司法需求,针对企业经营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并不断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与企业形成良性互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管理。

二是提供法律服务,加强规范导向作用。围绕企业经营中如何减少法律风险、如何依法经营、如何依法用工等问题进行专题讲座、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主动为企业改制、重大经营决策等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利用个案形象地阐释艰深晦涩的法律条文和理论。总之,要引导企业把法律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实现从“事后维权”到“事先预防”的根本转变,推动企业规范自身行为,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整合司法资源,构建法院与辖区内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借助我县调解衔接工作平台,及时会同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对工伤鉴定及劳动法适用中的问题进行研讨,共商对策;对重大经济纠纷案件主动介入,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处方案。

(二)提升工作质效,做强诉中服务

一是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进一步明确平等保护意识,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特别是对民营企业私有财产权益的保护;加大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二是建立绿色通道,实现繁简分流。对涉及企业的各类纠纷,要积极采取预约立案、上门立案、传真立案等各种快速便捷的方式,并认真做好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企业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强化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对涉企案件实行“四快、四优先”,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优先受理、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特别是对涉诉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案件,要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最大限度缩短办案周期,加快办案进度,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是多元调解、平衡利益,实现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调解衔接机制在解决涉企案件审理、执行中的作用,协调企业及有关部门,加强非诉调解工作,积极调动社会调解力量共同化解涉企纠纷,减轻法院工作压力和企业的诉讼负担,营造有利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对涉及企业的商事、行政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纠纷,妥善处理,为企业创造和谐环境。

(三)转变工作思路,做活执行工作

一是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对企业慎用强制措施。在办理涉及企业诉讼的案件时,可采用灵活多样的执行思路,以多维度的视角综合考虑全局问题,权衡各方利益关系,从相关当事人最核心的利益诉求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使企业关系各方实现双赢或多赢;对企业方面要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尽最大可能防止和减少企业停产、倒闭、破产,尽最大可能保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保证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区分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对企业为债权人的案件,法院应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尽快帮助企业收回债权,盘活资金;对企业为债务人的案件,在涉及企业经营和生存发展等重大情况时,法院坚持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不损害相对方正当权益实现的前提下,采取“放水养鱼”等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尽量减少诉讼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是对涉及企业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严格审查,对其中不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坚决不予执行并予积极纠正,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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