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技术工作管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3-06-23 14:53:03


人民法院在日常审判、执行工作当中,经常因遇到复杂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而涉及司法鉴定。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人民法院鉴于获取、审查、确认案件中的专门技术类诉讼证据和审判、执行过程中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的现实需要,对审判活动及各项司法政务的日趋重要性而规定的一项工作职能。工作实践表明,司法鉴定已成为审判、执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辅助手段。在我院司法技术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一些状况,现就这些状况作如下报告:

一、绥滨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

1、机构设置和人员现状

我院于2008年设置司法技术室,由办公室直接管理,现配备人员1人(兼办公室档案管理)。

2、受理申请委托案件类型及数量

20121月份到20135月底,我院共按照有关庭室的申请,鉴定的案件类型及数量如下表:

案件类型

案件数量

案件类型

案件数量

交通肇事赔偿

10

民间借贷

1

健康权纠纷

5

劳务合同纠纷

1

刑事自诉

1

故意伤害

2

在我院委托鉴定的这20件案件中,鉴定质量合格率达到100%,鉴定结论采信率达到100%

二、司法技术工作问题及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如果单靠法学理论已不能完成对全部审判过程的指导,大量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依靠强大有力的证据作为案件确定的支撑,这就需要即懂法律知识又有专业技术的人员,运用专业科学知识和专业科学技术手段依法为法官正确判断和使用证据提供权威认可,可以说司法技术工作对审判工作的支持会越来越重要,已成为司法保障工作的重要手段。但是,在这项工作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鉴定机构良莠不齐,权威性较弱。鉴定机关的权威性难以确定。我院在对外委托鉴定时,往往由于一方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在过去实行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三级鉴定,级别明确,鉴定结论的效力很容易确定。但由于目前开始由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明确规定鉴定机构的级别,如果再次委托的鉴定单位与原鉴定单位分别鉴定,一旦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审判人员很难确认鉴定结论的效力。

有的鉴定机构没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但业务范围却无所不包;有的鉴定机构鉴定方式和鉴定标准掌握随意,鉴定报告书写不规范,或产生歧异,或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有的鉴定机构连固定的办公场所都没有。

另外,鉴定费收费标准不统一,也是使鉴定不够权威的原因之一。同样的一个伤情鉴定,不同的鉴定机构收费相差成倍数;鉴定人出庭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也要算入鉴定费,在实际的司法鉴定活动中这样的情况经常出现,加重了委托人的经济负担,当事人反映较为强烈。

2、法院鉴定机制不健全客观上,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业务量的需要,现在一些司法技术部门人员由于还兼任其他工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同时,也缺乏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机制,硬件的配备也不够完善。

主观上,一些审判人员对社会上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结论不信任,不敢采用。有同志认为,以前这类鉴定均由法院的技术部门做,大家彼此熟悉,相互信任,审判人员对法院技术部门做出的鉴定有一种信任感和安全感。现在这类案件均要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不了解,自己又不具有这方面的知识,不能对社会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进行科学判断。而且,一旦出现鉴定错误,应当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技术事故、责任事故),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

三、对发展和完善司法技术工作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1、应当科学确定司法技术部门职能人员、装备配置

一是法院技术部门应当具有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纳入法院鉴定专家机构名册实施动态管理的职能,由技术部门将审判、执行部门需做检验、鉴定等工作的案件,交相应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技术部门在审判、执行部门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起到桥梁和“防火墙”的作用。

二是基层法院应当统一设立司法技术部门,编制应在二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外代表法院,负责全院所有的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并对有关的鉴定结论负责初步的技术审查。

三是法院技术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司法鉴定、检验等知识,熟悉司法技术操作程序,了解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业绩、能力,能够实施对外委托司法技术工作。 

2、建立完善各类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

充实《法院鉴定人名册》,扩展专业技术科目。对外委托鉴定事项包罗万象,《法院鉴定人名册》中的鉴定机构服务项目还比较单调,时有鉴定机构“供不应求”的情况。具体工作中,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由法院技术部门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法官只行使启动司法鉴定的决定权,鉴定人原则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
    3
、司法技术人员完善职能内容
   
在对外委托司法技术工作中,技术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协助案件当事人正确选择所委托的技术鉴定机构,并对其做出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技术人员还要为审判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智力支持,甚至可以会同审判人员研讨疑难案件。

4、司法技术工作也应实行法律援助制度

一些家庭贫困的诉讼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可按照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政策,在诉讼费的收取上实行减免缓的制度,而在委托鉴定、评估阶段都因交不起鉴定费用而使案件卡了壳,以至于当事人要靠多方筹借才能凑齐鉴定费用。建议有关机关对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作出硬性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鉴定费的收取上也实行法律援助的制度。

综上,司法技术工作制度的完善及对鉴定机构的有力监管会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公正、公平,才会高质、高效的做好司法为民服务。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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