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
刑法专门规定禁止非法狩猎
可总有人为了一己私利铤而走险
绥滨县的于某等五人就因此获了刑……
案情再现
本案发生地是在绥滨县忠仁镇辖区,被告人于某某等5人驾驶车辆,拉着8条猎狗,在绥滨县忠仁镇某村东侧的树林里,使用猎狗寻找野猪踪迹后,采取猎狗围猎野猪、后用铁钎子等工具扎死野猪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活动,一共狩猎野猪5只,所得野猪(死体)均被运至于某某家中存放。
涉案动物中,5只野猪属三有保护动物。被告人于某某等5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过开庭审理,被告人于某某等5人均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刑罚,同时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2500元,并当庭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这几年,从案件收案的数量看,非法狩猎行为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绥滨县人民法院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宣传,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加大了刑事惩罚的力度,现在绝大多数人都能够成为生态环境的支持者和守护者。
保护生态环境
除了需要人们不断改善生态环境
还需要司法手段的介入
惩戒破坏环境的行为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善待自然环境资源
也是善待我们自己的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