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矛盾纠纷
除了 “法庭见” 以外
还能用什么温和的方式解决呢?
让我们看看下面的案件
是如何“化干戈为玉帛”的。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杨某某与徐某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个子女,杨某女与杨某男。杨某某、徐某相继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夫妻二人留有房产一处,银行存款若干。杨某女与杨某男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2022年1月20日,妹妹杨某女因继承纠纷一案将哥哥杨某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杨某男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父母留有的遗产。
立案庭将该案委派绥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经人民调解员通过线上、线下调解及法院工作人员配合调解,向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说理,最终杨某女与杨某男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其调解协议有效。案件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及人民调解员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
法官说法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是化解矛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