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法同行】信用惩戒显威力 主动还款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4-03-11 16:32:59


近日,绥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接到被执行人王某电话,其要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的冻结、撤销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其愿意主动配合法院履行还款义务。

【案情回顾】

   申请人某农资商店于2022年11月依据绥滨县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多轮线上、线下查控,约谈双方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同年12月27日,因确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3月被执行人王某到外地某公司打工,公司在审核员工信息时发现王某为失信人员后未给其办理入职手续,在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威慑下,被执行人王某主动筹措资金想偿还剩余所有欠款,因此才发生本文开头一幕。我院依法对王某释法明理后,被执行人的亲属将剩余欠款交付法院,我院对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事后,王某表示,原来以为法院采取的纳入失信、限高等措施不会对自己生活产生太大影响,因此没有积极还款。但在其外出到南方打工期间,王某无法乘坐飞机或高铁,在银行开户亦受到影响,而且在入职时被公司拒绝聘用,所有这些都是因其属于失信人员而自食其果。 

司法为民始终在路上,“终结本次执行”不等于“终点”,绥滨县法院将持续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使被执行人受到法律的严惩,树立司法权威,促使更多被执行人慑于执行威力,主动履行义务,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

 

   【法官讲堂】

人无信而不立,信用不良,失信被执行人的生活寸步难行。“限制高消费令”、“失信黑名单”是人民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手段。面对拒不配合的被执行人,强制惩戒措施的实施,最大限度地压缩了被执行人的舒适空间,降低了被执行人的社会公信度,增强全社会“守信荣,失信耻”的意识,有力维护法律权威。那么什么是“失信”措施和“限高”措施呢?

“失信名单”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高”即“限制高消费”,是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常见的两项惩戒措施。


   【限高】

不按时履行义务的人都有可能收到“限制高消费令”(简称“限高令”),被执行限高令的,凡非生活、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都依法受到以下限制: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失信】

 如果是恶意逃避执行,有能力还钱却拒绝还钱,在“限高令”之上,还有更加严厉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老赖黑名单”。法院会将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员的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具备以下情况时有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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