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员谭某利用职务之便,隐瞒借款人实际贷款额,虚列并截留贷款,并在收贷时将借款人还款装进自己腰包,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最终将自己送入牢狱之中。
2007年3月,借款人王某通过银行信贷员谭某贷款3万元,谭某隐瞒借款人王某的实际贷款额,从单位多贷5千元归个人使用。初尝不义之财甜头的谭某又在同年5月、6月用相同手段隐瞒借款人李某、张某的实际贷款额,从中截留2万元供个人挥霍使用。金钱的诱惑使贪婪的谭某没有反思这种行为将带来的法律后果,而是思考怎样才能更多途径地获取非法所得。2006年底,借款人王某还款期限到,将3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交到谭某手中,谭某并没有按规定将此款上交单位入帐,而是私自截留直接揣入自己的腰包中。此后谭某就像吸毒的瘾君子一样,欲罢不能,深陷其中。谭某从2007年3月至2011年11月四年多的时间里,共实施挪用资金犯罪19起,犯罪数额高达36万元,直至2012年3月东窗事发。
经绥滨县法院审理认为,谭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列截留贷款的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并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但鉴于案发后谭某在家人帮助下已积极偿还了挪用的全部资金,故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