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没有“眼” 驾驶必出险
作者:于长林 发布时间:2013-04-28 14:54:19
2012年3月的一天傍晚,徐某驾驶自家无号牌、无灯光装置的四轮拖拉机,在公路上行驶,在行驶途中,因天黑车辆又无灯光照明,与前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某驾驶的无号牌、灯光无效的两轮摩托车会车时相撞,造成王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王某因外力致肺、肝破裂失血性死亡。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导致车辆相撞,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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