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大宏观问题
(一)刑事诉讼结构问题
1.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工程中,主要作用是一般犯罪行为进行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加之职务犯罪的侦查与公诉,法院则是刑事审判职能。其中,检察机关还起着一项重要作用,法律监督权,对公安刑事侦查行为和法院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三者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但是在相互制约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其既处于刑事诉讼中的原告地位,同时又是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机关,相对消弱了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他的制约作用。这就造成了检察机关的单方制约,从而使相互制约形同虚设。
2、发挥律师职能作用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律师的权利保障制度一直在进步,但其地位仍然不高。要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发挥诉讼结构和庭审应有的功能,就要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保障律师合法的权利的行使。
(二)刑事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开始围绕“保障人权“进行,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律师的权利保障方面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与国际轨道存在一定差距。司法改革应以”保障人权’为主线,正确定位好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推进人权保障观念的普及,。
(三)两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修改后的刑诉法和新修订的刑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1.执法尺度规范性和操作性有待加强,量刑标准和量刑尺度尚需细化;2.多元化刑事侦查手段,提高刑事侦查技术性措施,形成一体化办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升办案效能;3.优化机构配置,增强人员素质,完善经费保障体制。
(四)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诱供,无罪推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的不彻底,辩护权的缺失以及办案人员的素质不高等原因。一个冤假错案的产生,不是单方面原因造成的,往往是多种因素的结合,要真正的消除冤假错案,就要贯彻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严禁刑讯逼供和诱供,完善现有的制度,形成科学的、实事求是的负责任的心态。
(五)当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审理中的问题
1、在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中,《刑法》及现有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够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立案的九种情形,第1至7种比较具体,第8、9种情形不具体。这给司法实践中对“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难以认定,导致定罪争议较大。
2、对视为自首情节的认定。在审理受贿、贪污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自首辩护意见的较多,虽然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案件审理中,就《意见》中以自首论的情形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这一情形不好界定。对于该类案件,大多是侦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查处的,举报材料不装卷。对于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的罪行,是否属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是区分是否以自首论的关键。审理中辩护人提出自首的辩护意见后,法院让侦察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说明,以便准确认定该情节,但侦察机关以保密为由,大都不予提供,所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法院一般都采纳了辩方意见。
(六)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当前,刑事审判队伍建设方面,主要存在政治上不够坚定,业务上不够精通,工作上不够努力,作风上不够严谨等方面问题,对法官形象和法院形象产生一定的影响。要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高刑事审判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刑事审判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和司法观,并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刑事审判队伍中的政治影响和业务带头作用。 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刑事审判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加强对刑事法律理论知识、审判技能的学习,注重司法经验的积累和交流,不断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和驾驭庭审、去伪存真、明辨是非、适用法律和判决说理等司法能力。要加强作风和廉政制度建设,树立刑事审判法官良好形象。要做到严格执法、文明司法,通过开庭、判决、接待、判后答疑等活动,展现法官司法威严和公正无私形象。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自律机制、惩戒机制、防范机制和保障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这个网络日益发达的时代,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刑事审判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可以通过法院网站、微博等新媒体与广大群众沟通,征集民意,了解舆论导向,并通过网络实现公开化审判,让审判过程置于广大网民的视野中,取信于民,充分宣传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刑事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适用与政策把握问题
(一)《刑法修正案八》在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在总则方面,减少了死刑的适用,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和老人,尤其在未成人方面,不再成立累犯。在分则上,增加了新罪名。在基层法院,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最为广泛,发生的犯罪较为频繁,但对于其量刑方面,量刑标准较为模糊,容易出现同一案情不同判决的情形。对于新罪名,有待于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和规范化的量刑标准。
(二)关于刑事审判力量配合和简易程序适用等问题的建议
在基层法院,简易程序的大量增加,加重了刑事审判人员的压力,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审判人员长期有假难休,身体的疲劳和精神的高度紧张,容易造成审判质量下降,审判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要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双重标准,增加刑事审判人员的数量,加强刑事审判业务的学习,是基层法院的硬伤。
(三)实践中,新刑诉法对于证据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新刑诉法,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确立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在基层法院的实践中,对于非法证据的审查认定仍然是一大难题。对于庭审过程中提出的非法证据问题,对于证据的来源以及证据的证明作用等问题,往往产生无法排除或者是不敢排除和不愿排除等现象,究其原因,就是以往的审判经验和审判习惯难以更新,对非法证据的认识程度不高,从而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再就是证人强制出出庭方面,一般而言,证人证言出现在庭审过程的占绝大多数,证人很少出庭。对于证人保护制度的具体措施少,难以取得证人的信任,使其缺少安全感,是证人出庭难的症结所在。进一步细化证人保护制度,增强证人保护措施的操作性,加强法律宣传,打消证人顾虑,是做出这一困境的重要途径。
(四)新刑诉法对于审判程序方面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基层法院,案件犯罪事实往往比较明确,案情比较简单,被告人认罪情形较多,从而一审程序适用较少,简易程序适用较广。新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其目的是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从而使刑事审判人员把更多精力放在复杂的案子上。在实践中,由于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短,以致于加大了刑事审判人员的压力,这一矛盾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交通肇事等案,审限短成为这一程序的一大瓶颈。
(五)附带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包括:1.受案范围、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方面,在赔偿范围上,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是否应该纳入附带民事诉讼。在实践中,新刑诉法没有把此项纳入受案范围和赔偿范围,当事人往往产生不理解情绪。在其他项目的赔偿标准上,农村和城市标准不一,赔偿标准不高,尤其在误工费用上,往往执行当地的平均水平,与受害人实际收入差距悬殊。2.在另行提起诉讼方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诉求,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告知其提起另行诉讼。这种做法,是刑事诉讼的期限变短,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但产生的另一个问题,则是造成受害人得到赔偿难度的增加和诉讼费用成本的提高,不利于缓解受害人情绪,容易造成矛盾的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