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庭法官助理 杨秀泉
近两年,我跟随法官办理过不少犯罪案件,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链条愈发隐蔽且成熟,不少群众虽未直接参与诈骗活动却因法治意识薄弱、贪图小额兼职佣金,协助不法分子转移、洗白涉诈赃款,沦为电诈“资金帮凶”,不慎触碰法律红线。
最近,我院就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2025年9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结识不法上线,在利益诱惑下,参与电诈赃款洗白犯罪活动。同年12月,王某按照上线指令组建两个微信群,广泛招揽人员入群、扩散群二维码,为上游电信诈骗犯罪引流。多名被害人被诱导入群后,在不法分子操控下发送红包,王某伙同群内人员抢收涉案资金,累计涉案金额达40万元。
经查,王某按约定抽取8%的佣金,个人非法获利3万元。为规避金融监管和警方追查,其将剩余全部赃款用于购买USDT虚拟币,通过网络平台转账至上线指定钱包地址,协助犯罪分子完成赃款转移、隐匿与洗白,为电诈犯罪运转提供了关键资金支撑。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多数群众存在普遍认知误区,认为只要不直接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仅帮忙代收资金、转账、操作虚拟币交易就不构成违法犯罪。实则,协助电诈分子掩饰、隐瞒、洗白赃款,属于典型的刑事犯罪,绝非无伤大雅的“兼职”。本案中,王某借助境外工具对接涉诈上线,通过建群引流、抢收赃款、虚拟币走账等非常规方式转移资金,行为明显违背正常生活、交易逻辑,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依法应予惩处。

反诈防骗,人人有责。法官郑重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上“代收佣金”“抢红包躺赚”“虚拟币换钱”等低门槛、高回报兼职,均是电诈黑灰产业典型陷阱。出租出借个人账户、代为转移赃款、协助虚拟币走账、为陌生人建群引流等行为,均属于涉诈帮凶行为。一旦涉案,不仅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留下终身案底,还将对个人征信、就业择业、子女政审等造成长期负面影响,此举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