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日记】耐心调解化纠纷,18年欠款终追回

发布时间:2026-06-25 09:00:25


  近日,我所在的北岗法庭收到了一面饱含谢意的锦旗,案件当事人付某某眼含热泪,衷心感谢绥滨县人民法院北岗法庭公正高效办案,用实际行动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08年,同村村民陈某某向原告付某某借款3000元,当时陈某某写下借条一枚,但并未约定还款时间。此后多年,陈某某早已离村外出生活,付某某多次索要借款均未成功,无奈之下于近期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本案年代久远,为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严谨处理案件,我通过进村实地走访村委会及村民、到村管辖派出所调取户籍信息等多种方式,辗转与陈某某取得联系,将本案的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送达至其手中。
  考虑到陈某某身在外地,庭审采取了云审网络开庭的方式进行,开庭前,我悉心地将云审操作方式教授给陈某某,以保障庭审顺利开展。庭审过程中,法官综合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双方调解,耐心倾听双方陈述,梳理争议焦点,向双方细致讲解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期间,被告陈某某还主动承认了另一起向付某某借款的事实,欠款累计5000元。由此,本次庭审一次性化解了两起民间借贷纠纷,从根源上解决了双方的矛盾。
  这面锦旗,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务实、高效、公正的真实肯定,更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沉甸甸的期许与期盼。作为面向最基层群众的法庭法官助理,我将继续脚踏实地,将更贴心周到的司法服务、更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送到每一位需要帮助的群众身边,始终坚守司法为民的初心,将法理温度融入每一起基层矛盾纠纷的化解中,不辜负群众的信任与托付。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