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意悠然”(网名)与同居男孩生下孩子后发现孩子父亲突然失踪,就在网上掀起了轰轰烈烈网上通缉“薄情郎”的行动,意悠然在网上发出《忍辱生下孩子,奢望宝宝能见父亲一面!》的寻人帖子,并在网上公布孩子父亲的照片和身份证号、住址、毕业院校班级等信息。但她得到更多的不是同情,而是谴责,甚至谩骂!因为她已经不知不觉由一个受害者变成了一个害人者,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非法窥视他人的隐私、非法宣扬他人的隐私都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网络具有明显的媒体性质,甚至同传统媒体比较起来,其快速传播、互动的能力更强,“意悠然”在网上公布孩子父亲的照片和身份证号、住址、毕业院校班级等私人信息,必将对该男子的个人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而该男子的这些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不容许随意侵犯的。因此,“意悠然”的行为已经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一旦该男子诉诸法律,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极端的权利乃最大的非正义”,权利止于滥用。“负心男”作为孩子的父亲必须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作为监护人的“意悠然”为了维护孩子正当的权利,通过网络方式,以公布其父亲身份信息和照片等方式来寻找孩子的父亲,是合理合法的。但是,“意悠然”与孩子父亲之间的交往经过、生活细节属于两人之间私生活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寻找孩子父亲并非必须,仍是隐私权所要保护的内容。“意悠然”在“网络通缉”中披露这些信息构成了对孩子父亲隐私权的侵犯,属于权利滥用。而几名网民公布男子的姑妈在南京的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就超出了行使权利的范围,属于纯粹的侵权行为了。
“网络通缉”实际上就是一种网络暴力。 “通缉令”完全是刑事诉讼用词,只有公安部门的“通缉令”才具有法律效力,网友没有资格去“通缉”别人。哪怕是出于善意的立场也没必要用“通缉令”的方法,虽然网络通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等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网络舆论难以控制和引导,最后往往会出现一些违规的地方,这样就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无疑会对“通缉”者造成伤害,是侵权行为,发布者要为自己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网络通缉令”应当叫停。
因此,我们在强调法律保护人的权利,维护人的尊严的同时,也应当更好地认识权利,学习运用权利。如果我们过分地强调了权利的对抗性,忽视了权利的界限,就很可能在权利的保护中失衡,形成权利的滥用,由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