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3-09-30 10:07:27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任选、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按照上级院的工作要求,我院于20098月中旬开始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经过与县司法局协商、推荐、申请,确定了符合选任条件的12名人民陪审员。我院这12名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如下:

   1)性别(人数)

男性

10

女性

2

2)学历(人数)

大学本科

7

大专

4

中专

1

3)民族情况(人数)

    汉族

    11

    少数民族

1

4)党员(人数)

中共党员

9

群众

3

5)年龄(岁)

平均年龄

42

6)职业分布情况

绥滨县司法局乡镇司法助理员9

县妇联1

商贸局干部1

县司法局调解中心1

   这12名人民陪审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较高,特别是具有丰富的基层实际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 

一、主要做法

我院结合本院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创造一切条件,努力保证陪审员有效履行职责。一是立足审判工作的实际及人民陪审员自身特点,注重培训,夯实法律基础。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强度大的专门工作。针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驾驭庭审能力薄弱,适用法律的能力较低,及法官职业化修养不足等情况。我院进一步加大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主要以集中培训,召开座谈会,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进行,通过培训逐步增强陪审员的庭审能力和技巧,为陪审员能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打下坚实的业务技能基础,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很短时间内能够胜任审判工作。二是规范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加强管理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保障。我们要严格按照《决定》要求,通过完善机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要建立人事管理机制。按照“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的要求,确定了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人事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实行奖勤罚懒。立案庭在安排陪审员参与审案时提前通知本人和其单位,力求做到本职工作与陪审员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完善物质保障机制。为陪审员订阅相关法律书籍,及时补充调整完善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结构和内容。三是充分重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保障其履行职责。陪审员上岗后,我院积极安排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特别是涉及乡镇土地纠纷等群体性案件,陪审员参审效果较好。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陪审员经费保障不够完善,由于地方财政财力有限,不能及时足额拔付专项经费;二是个别陪审员因工作原因无法准时参与案件审理。

三、改进意见和措施

一是要力争在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下,逐步落实好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

二是要协调陪审员所在单位,及时进行沟通、联系、争取单位的关心支持理解,对陪审员参与审案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便于人民陪审员正常开展工作,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全面发挥。

三是要对安排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法院要为陪审员提供必要的阅卷时间;对安排参与审案的提前通知,便于陪审员了解案情,发挥作用,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办案质量;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合议庭要鼓励人民陪审员发言,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陪审员来自基层,熟知社情民意,与人民群众更具有亲合力,陪审员参与审案,增加了涉诉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度,司法活动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在个案裁判中能最大程度地体现社会的价值取向,能有效实现审判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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