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推动建设“五型”法院活动的深入开展,确实转变审判作风,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1、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落实公正效率主题,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牢记为民宗旨,深怀爱民之心,坚持利民标准,强化便民措施,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努力为建设“平安绥滨”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履行司法为民宗旨,必须转变对案件当事人、上访人及代理人的态度,对有理的人依法支持;对无理者在审判和接访中既讲法律又讲道理,务必解释清楚;对上访者耐心接待。在立案、审理、执行、信访接待各个环节都要为当事人着想,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法官、法院工作人员若对当事人存在“冷、硬、推、拖”等冰正确态度,违背有关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除法院教育纠正外,欢迎社会监督,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3、加强立案大厅建设,创造亲切、温馨的诉讼环境。实行首问负责制,当事人或者群众询问有关事项,法院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解释和回答,必要时给予引导。立案厅内要有桌椅、悬挂开庭公告板、摆放举证须知、放置饮水机设施,准备必要的诉讼用纸。
4、实行接待、立案、交费“一条龙”服务,实行流水作业,节约当事人时间,方便当事人起诉和立案。加强审判法庭建设,具备条件的设立羁押室、更衣室,配备必要的公共通信设施,方便当事人与内外联系。
5、实行“阳光收费”,依法规范收费。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没有进行公示的收费项目当事人有权拒交。收费开具合法票据。
6、建立诉讼指导制度。规定统一的各类案件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全过程。
7、实行诉讼风险提示。向当事人提示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不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举证不能、举证超过时限、执行不能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帮助当事人避免或者降低常见的诉讼风险和成本,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和损失。
8、严格立案期限。当立则立,不立即裁,只要符合立案条件,要当日立案,特殊情况5日内立案,最长不超过7日。当事人第一次到法院要求立案,不能当即立案的,应详细告之起诉条件和应准备材料,让当事人往返起诉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9、严格上诉卷宗移交时间,当事人上诉的案件,立案庭应在上诉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移送,特殊情况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将不能移送的事实和原因告知当事人。
10、开展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等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案件实行司法救助,缓减其应负担的诉讼费;对低保人员涉诉案件,凭低保有效证明,一律减免诉讼费用,让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打得赢官司。
11、强化审判公开。从立案到执行全程公开,包括立案公开、开庭审理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宣判、执行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公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庭审旁听(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除外),凭身份证可以查阅法院的裁判文书,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可凭有效证件按规定查阅、复印案卷有关材料。
12、推进人民法院开庭便民建设,通过巡回流动办案等方式审理涉及农村、农民、消费者、旅游者权益纠纷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即调解,当庭结案。
13、实行繁简分流机制,推广“速裁庭”形式,对证据充分、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即审即结,减轻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成本。
14、注重对家庭暴力引起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加强对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保护。
15、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的,法院在向被告人讲明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实行简便化审理,书面通知公诉机关以及被告人和辩护人并当庭宣判。
16、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中,法官一般不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但当事人的陈述和门诊有重复或与本案审理无关联的,可以适当提示、引导。
17、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民商事案件尽可能调解结案,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一律确认其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或推翻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18、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普通刑事案件,有罪则判,无罪则放,杜绝超期羁押;对未成年人、聋哑、智残人等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
19、有条件的业务庭可实行“附送法律条文”制度。案件判决后,对引用的法律条文及相关规定、司法解释附在判决书后,让当事人了解判决的法律依据,增强判决和公信力。
20、刑事错判赔偿。刑事诉讼的错误裁判导致被告人被错误羁押的,刑事赔偿申请人可持法院终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直接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无争议的,无须确认。
21、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要报主管院长批准,必要时报审判委员会决定,并严格控制。决定延期审理的,必须在5日内将延期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22、培训人民调解员,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
23、严格遵守开庭时间及规定。法官、书记员、法警等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必须按照开庭时间准时到庭,不得迟到或中途离开;庭审期间携带的通信工具必须一律关闭。
24、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禁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宴请、钱物以及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健康活动;严禁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严禁给当事人介绍律师,给律师介绍案件;严禁酒后驾车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25、规范使用警灯、警报器。在执行公务时,非因紧急情况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经过繁华地区、居民区、学校、医院时,非必要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执行公务结束后及非执行公务时,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
26、加大执行力率,实行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分立。对一般执行案件,在15日内将执行的有关裁定和通知送达被执行人;对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特别是对第三人、案外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实行公开听证,认真听取各方意见。
27、穷尽执行措施。可采取曝光执行、限制被执行人高额消费等手段,确实无法执行的,对当事人进行穷尽执行措施给予解释,并及时发放执行债权凭证。
28、正确对待来访人。克服个别法官对上访人带有成见以及对上访人存有反感情绪,要耐心讲法说理,使之息诉服判。实行接待来访“谁办案、谁接待、谁处理”的原则,对办错案造成上访后果严重者追究办案人责任。
29、改进接访方式。认真做好群众申诉来访工作,实行院长接访、预约接访、定期分头接待等制度,狠抓接访提出问题的解决和落实,提高接访效果。对群众来信来访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解决不了的限时回复。
30、完善申诉听证程序。实行再审前听证制度,对到法院申诉上访的疑难案件,必要时由主管院长召集有关庭庭长、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参加,集体听证,依法及时审查申诉和再审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