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绥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崔某某系列抢劫大案,以被告人崔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崔某某,男,29岁,黑龙江省兰西县农民,在绥滨县打工。二0一一年十月十六日至二十日间,被告人崔某某利用深夜路人稀少为掩护,在绥滨镇连续对单身女子实施系列抢劫犯罪。抢劫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以掐脖子、拳头击打、按倒被害人等方法,抢劫被害人现金、手机、金首饰等物品。被告人崔某某五天时间共作案四起,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9,109.80元,给绥滨县人民群众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
绥滨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从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成功审理,惩罚了犯罪,伸张了正义,净化了一方治安环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创建平安绥滨,进一步推动社会治安好转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