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李某系好友,平日里只要一方经济有困难,另一方就会及时慷慨解囊,给予帮助。2010年初,李某因包地向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徐某当时自有2万元,又向朋友顾某筹借了3万元交与李某,双方约定年底还,当年因收成不好没还上,2011年底,李某的粮食卖完了却不提还款的事,眼瞅年关已到,顾某也向徐某催要借款,于是徐某把李某找到饭店边吃边聊,徐某希望李某先还3万元给顾某,但被李某拒绝。徐某越想越觉得李某不够“意思”,就和李某吵了起来,借着酒劲,徐某取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某胸部、腹部刺了4刀,经法医鉴定系重伤。
绥滨县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的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能积极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徐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