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无证把车开 交通事故上门来

  发布时间:2013-02-24 19:54:58


李某系某村农民,平日里就一个爱好,喜欢喝酒,并且斤八不醉,人送外号“李一瓶”。2011915日,李某到绥滨镇内赶礼,经不住众人的劝说,连续喝下1瓶半白酒,已有醉意的李某谢绝了朋友的挽留,独自一人无证驾驶捷达轿车从绥滨镇往回返,当行驶至一弯道处时,与对面候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李某和候某同时受伤,捷达轿车和面包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8.4mg/100mL。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绥滨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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