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9年6月某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拟将村集体大约10000棵左右的松树林地转让。2009年9月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最终少数服从多数决定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林地, 10月村委会与谭某签订林权转让合同书, 2011年5月初谭某向村委会和镇政府申请采伐林木获得批准,5月底林业部门给谭某下发采伐证。谭某交给林业部门育林费和造林抵押金。当谭某带人去采伐木材时被该村农民阻止,造成谭某雇工、支付买树定金、看林费等损失4万余元,谭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二、案件争议的焦点
谭某认为林权合同合法有效,村委会组织村民阻扰其伐树,属侵权应赔偿其各项损失4万元;而村委会认为阻止谭某伐树的行为是维护村集体利益的行为。因签订林权转让合同时,未召开村民大会,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合同无效。
三、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与村委会所签订的林权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在签订合同之前村委会已向镇政府申请林地转让并获得批准,且有证人证实虽未召开村民大会,但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同意转让林地,有会议记录予以佐证,而村委会并未举出反证。同时谭某采伐也取得了林业部门的许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第4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判决村委会赔偿谭某各项损失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