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各审判业务部门:
为推进司法公开,提高我院裁判文书上网质量,按照《全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细则》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时间、数量、格式及技术处理规范、审批程序等均作出明确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在互联网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案件名称
生效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例如:王五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张三与李四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如果案件涉及匿名,例如:张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文档内容与名称应当一致。
二、规范当事人匿名处理
裁判文书上网应保留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对符合匿名条件的,应用符号替代方式(如:刘xx),根据《细则》第七条规定,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姓一个姓氏,例如:刘长君诉刘娥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匿名处理为刘x甲诉刘x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规范隐私信息
根据《细则》第八条要求,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将相关信息删除,在上网裁判文书中不出现下列几项信息,包括:
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健康状况等信息;
2、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3、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帐号
4、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裁判文书生效后五日内各业务庭室应按细则第七、八条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后,由本庭室负责人员对文书内容进行校验,校验处理后经主管庭长、院长审批后上报审管办,审管办收到生效裁判文书两日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文书一经上传不得撤回。如承办人、庭长等认为需要补正或撤回的,需经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后,由申请人向中院、省院网络文书负责人申请撤销或补正。撤回或补正裁判文书申请均会影响年底本院在中院的排名。
四、文书上网比例要求
按照《细则》要求,各基层法院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少将本院生效应上网文书的30%上网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按60%比例上网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按100%比例上网公布。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3、以调解(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
因以上情形不予在互联网上公布的文书,应填写不宜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审批表并报审管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