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7 14:59:39


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实于法律,能够明辨是非,善于做群众工作,愿意为群众排忧解难,公道正派,致力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且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司法审判的人员。

2、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人员、城乡基层干部、调解员,普通群众的学历放宽到高中文化。

3、未参加过邪教组织,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品行良好。

4、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1)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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