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兰某的水田地相邻。2011年6月,赵某发现自己地里水大不能插秧,且兰某的田埂有微量水流出,认为是兰某放水导致,要求赔偿损失。赵某当时未找相关部门对能否耕种及直接损失鉴定,即撂荒弃耕。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水田地相邻水坑,不能证明其损失与兰某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赵某在未采取任何措施下即撂荒,应负举证不能责任,遂驳回了赵某诉讼请求。
法官评说: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即是此种情况,赵某的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