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绥滨县某村农民张某(男)与本村李某(女)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进而发展到张某不回家,并对李某不闻不问,在这期间李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出于对未来的担忧,瞒着丈夫张某去小诊所做了人流手术,张某知道后十分气愤,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张某认为李某未尽到妻子的义务,侵犯其生育权,坚决要求离婚;李某则以张某不养家,自己无固定收入,所以被迫打掉孩子为由进行抗辩,坚决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驳回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