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有增诉被告许秀云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

公 告

[2012]绥民初字第33号

发布时间:2012-04-29 21:05:47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绥民初字第33号

    韩丽:本院受理原告孙有增诉被告许秀云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绥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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